荆州市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有关要求

关于基层党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委,荆州开发区党工委,大遗址保护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各系统(行业)党委(工委),市委各督导组:

根据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基层党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有关要求》和《民主评议党员有关要求》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督导组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每一名党员都受到一次党性锻炼。

附件:1.基层党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有关要求

2.民主评议党员有关要求

中共荆州市委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附件1:

基层党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有关要求

    序号

    项目

    内容要求

    基层党组织工作

    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

    和党员工作

    上级党组织工作

    各级督导组工作

    1

    认真组织学习

    学习内容见鄂群组发〔2014〕34号文件,做到两个“搞清楚”。

    1.采取学习讨论会、思想动员会等组织学习,村(居)、两新组织对流动党员送教上门;

    2.分别做好党员思想工作,引导严肃认真对待。

    积极参加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思想和行动自觉。

    1.县(市、区)、市行业(系统)作出总体部署、整体启动;

    2.列出工作日程,征订学习资料,指导开展学习。

    督促做好总体安排部署,抽查开展学习情况。

    2

    梳理反馈意见

    梳理支部班子和成员意见情况,并进行通报和反馈。

    1.梳理意见,找出突出问题及具体表现;

    2.召开支部会通报涉及班子的突出问题;

    3.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向班子成员反馈其个人问题。



    加强督促指导。

    3

    开展谈话提醒

    上级党组织分别与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存在突出问题的支部班子成员进行谈话提醒。

    做好谈话提醒联络服务工作。

    参与谈心交心的同志记录好谈话提醒内容。

    派人进行谈话提醒。

    加强督促指导,抽查谈话记录。

    4

    找准查实突出问题

    按照市委教育实践办印发的分类指导意见,聚焦“四风”深入查摆问题。

    分类别按照鄂群组发〔2014〕34号文件及市委分类指导意见深入查摆问题。

    分类别按照鄂群组发〔2014〕34号文件及市委分类指导意见深入查摆问题。

    加强督促检查。

    加强督促指导。

    5

    列出问题清单

    基层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分别列出问题清单,并予以公示。

    1.基层党组织召开会议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集体会诊;

    2.组织班子和成员分别列出问题清单;

    3.对班子和成员问题清单进行公示;

    4.将班子及主要负责人问题清单报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审核。

    列出问题清单。

    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的问题清单。

    加强督促指导,抽查问题清单。

    6

    深入开展谈心交心

    有组织地开展谈心交心。

    1.制定谈心交心安排表,对流动党员、老弱病残党员采取电话、上门、微信、QQ等方式进行谈心交心,确保全覆盖;

    2.督促对谈心交心情况做好记录。

    党支部书记与支委之间、支部委员之间、书记与党员之间、党员之间开展谈心交心。

    主要负责同志与所属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心交心。

    加强督促指导,抽查谈心交心记录。

    7

    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原则上都应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对照检查材料要检查存在的问题,深挖问题根源,提出改进措施。不强求统一格式,不以字数多少论优劣。

    1.基层党组织撰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

    2.对党组织及其书记的对照检查材料进行公示;

    3.组织没有书写能力的党员、离退休党员向组织口头报告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并派人记录;

    4.将党组织和主要负责同志对照检查材料报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审核。

    1.原则上参学党员都应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2.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中非班子成员的党员列出问题清单。

    3.没有书写能力的党员、离退休党员口头向党组织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努力方向。

    1.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的对照检查材料;

    2.抽查审核所属党员同志的对照检查材料。

    抽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对照检查材料。

    8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召开支委会。

    1.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召开支委会;

    2.会后向全体党员通报专题组织生活会情况,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后向党支部成员反馈。

    1. 主要负责人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 班子每名成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1.县(市、区)、市行业(系统)党委(工委)加强组织领导;

    2.上级党组织严格把关,对基层支部书记加强指导;

    3. 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并点评;

    3. 安排乡镇(街道)党员领导班子成员(或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村、社区专题组织生活会;

    4.安排上级主管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执法监管部门、窗口单位、服务行业专题组织生活会。

    1.参加部分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

    2.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点对点、面对面指导。

    9

    民主评议党员

    采取切合实际、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

    按照鄂群组发〔2014〕35号文件进行,具体要求见《民主评议党员程序有关要求》

    参加部分基层党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大会。

     

     

    附件2:

    民主评议党员有关要求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以支部为单位组织,结合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进行,到会党员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村、社区党组织,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等基层党组织,应邀请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民主评议。

    一般应采取以下步骤:

    一、通报情况。设支委会的党支部,由党支部书记通报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情况;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先作对照检查发言,听取党员批评意见。

    二、党员自评。每名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实事求是作出自我评价,主要讲问题和不足,力求深入实在,具体到事、具体到人,要剖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打算。

    三、党员互评。党员自评后,其他党员要相互摆问题、提意见,讲真话、说实话,认真开展批评,但不要搞人身攻击。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党员互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

    四、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按照“好”、“一般”、“差”三种情况,对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不同层次和行业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见附表)。上级党组织要派人监督进行汇总分析。测评票的统计结果由所在党支部掌握。

    五、组织评定。由党支部对党员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情况进行梳理、鉴别和综合分析。民主测评中,综合评价“好”的有效票数达90%以上的,结合平时表现,可以直接评定为优秀;综合评价“差”的有效票数达90%以上的,结合平时表现,可以直接评定为“差”;其他得票情况,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结合党员平时表现加以综合分析,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其中对拟评定为“差”的党员,要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认真进行审核:

    1.调查核实。党支部指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党员,对拟确定为“差”的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事实材料写出写实性综合报告。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根据综合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 本人认定。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同党员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本人有不同看法或认为所作结论与事实不符的,可申请重新核查或向上级党组织申诉。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的,党员本人在支部初步处理意见上签字确认后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3.上级审定。党支部把拟确定为“差”的党员的评议情况、调查报告、旁证材料、支部处理意见等相关材料逐级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级党组织(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党组织)对上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材料不齐全、记录不完整、表达不清楚的,责成重新调查核实。其中,市直机关党组织报送所属市直部门机关党委初核,最后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核(其中,设党委的部门机关党组织报部门党委审核);市直医院、学校(含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高校)、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分别报市卫计委党委、市教育局党委(高校工委)、市非公经济组织党工委、市社会组织党工委审核;县(市、区)各基层党组织按层级报上级党组织初核,最后报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

    4.公示结果。由党员所在单位集中公示拟确定为“差”的党员认定结果和处理方式,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分别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直至最终审核党组织)。

    六、结果运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重在表扬激励先进,教育转化后进,推动形成良好氛围。

    ——对评定为“好”的党员,党支部要以适当方式进行表扬,可确定或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为表彰对象。

    ——对评定为“一般”的党员,要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其整改。

    ——对评定为“差”的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方针,可按如下步骤进行稳妥、慎重处置:

    1.确定标准。依据《党章》规定,结合新形势对党员的新要求,确定不合格党员标准。不合格标准可由县(市、区)委、市行业(系统)党委(工委)根据实际确定。

    2.区别对待。对评定为“差”的党员,可根据以下情况区别对待处置:

    ——限期改正。对问题性质不是很严重,不完全符合不合格党员标准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决心和措施,要教育引导,督促其限期改正,改正期限可确定为半年或一年。在限期改正期间不得提拔重用、不得纳入评先表优对象,但党员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限期改正期满后,所在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作出结束限期改正处置或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决定。

    ——帮教转化。

    对问题性质严重,特别是长期不缴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甚至起负面作用的党员,经支委会再次讨论,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对不合格党员,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列入帮教转化对象,落实帮教转化具体措施,安排2名正式党员每周对其进行一次转化教育,经过两到三个月的转化期后,再次组织民主评议,如再次被评为“差”的可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党内除名;对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意留在党内或本人愿意留在党内但问题严重、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可直接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党内除名。

    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进行跟踪帮教,继续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经教育提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根据《党章》规定重新吸收入党。

    3.立卷归档。对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除处理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外,民主评议资料、表决资料、调查材料、结论材料、会议记录、组织审批材料等,市直部门报市直部门党委或市行业(系统)党委(工委)备案,县(市、区)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