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农科院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2002年9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和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推进我院科研体制改革和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在单位民主生活中的作用,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本单位重大决策时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我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院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院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科研、生产活动的权力。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代表条件

1.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正式职工;

2.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思想健康,作风正派,处事公道;

3.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科技知识和管理经验,具有开拓精神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4.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完成各项工作(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任务,能摆正三者关系,廉洁奉公,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八条:代表产生

1.职工代表以机关(办公室、科管科、计财科、工会),研究室,总公司(含精加工厂),轧花厂,试验场,华沙等,各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在本团(组)代表中推选团(组)长[分配在本团(组)参选的领导不担任团(组)长]。代表在本团(组)内直接选举产生,其代表名额为全部职工总数的15%。

2.院领导分别到各有关团(组)参与选举,当选者不占选举单位名额。党政工团、单位、各科室领导未当选正式代表者,可作列席代表,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3.当选代表因工作调出原选团(组)单位,其代表权自行取消,调出单位可按程序增补;

4.职工代表结构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

5.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本届不称职的职工代表;

6.各推选团(组)推选的代表,报院党委审定后确定为正式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切实地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呼声和意见,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院内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在群众中作表率,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利税上缴任务,为振兴我院科研事业和经济腾飞作贡献。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科研立项、项目承包、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职工培训、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通过院长提出的经济承包和工作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福利和养老保险、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

4.评议监督全院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

5.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院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或院党委的部置,可以民主推荐院及院所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民主选举报主管机关或院党委审批。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其中工人、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职责: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提案;

2.讨论和解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组织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如民主评议组、财务审计监督组、女工监督组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各专门小组对职代会负责;

3.负责下届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4.主席团下设办公室,由工会主席和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分别兼任主任、副主任,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提出大会的中心议题,征集大会提案,起草大会有关文件,整理大会决议和有关资料,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随时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院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六条: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只适用于组建后的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院工会委员会解释。

第十九条:本章程报院党委批准,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