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农科院字[2016]1号

荆州农科院工会工作委员会经费收支

管  理  办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湖北省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实施意见》,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院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1、院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每位工会会员每月自愿上缴工会会费,会费标准为会员上月工资额的0.5%;

2、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院工会拨缴的经费;

3、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院行政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其他收入。

二、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一)经费支出范围

院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及维护职工权益产生的支出。院工会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

1、院工会逢年过节(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000元,不能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发放标准如下:

元旦节发放标准为100元物资

春节发放标准为200元物资

清明节发放标准为100元物资

劳动节发放标准为100元物资

端午节发放标准为100元物资

中秋节发放标准为200元物资

国庆节发放标准为200元物资

2、院工会用工会经费在会员过生日的当月向会员送价值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

3、院工会可用会费统一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50元。

4、院工会用会费可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等集体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确需途中用餐的,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

5、院工会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

6、院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以及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

7、院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为参赛者购买比赛所需运用用品的,每人不超过500元。

三、院工会应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四、本办法解释权属院工会工作委员会。


 


 


二O一六年一月四日